科技政策 领航
1982年我国实施了第一个国家科技攻关计划,1983年建立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同时,国家开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文件,并以《技术合同法》为标志,揭开了科技立法的序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奠定了科技活动的法律基石,随后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具体政策就有500多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人心,科教兴国战略深入实施。
产业政策 调控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技术改造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项目计划》等政策的重点在于技术改造和引进,主要解决技术来源和新产品问题;
90年代《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关于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若干意见》、《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等政策的重点在于科技成果扩散和产业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2000年以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等政策开始关注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政策体系的构建。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发展作为产业技术发展的基本方针,是一次重要的产业政策转型。
财税政策 保驾
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既保障了政府对科技活动的直接投入,又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科技创新持续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国内创新主体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教育科普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例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金融政策 激活
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我国十分重视科技金融政策,一方面为科技创新活动创造融资渠道和环境,另一方面为规避和化解创新风险提供金融工具和制度安排,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2004年国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支持的原则
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
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
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要申请条件是: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
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
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
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
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
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
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
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审核部门是: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一、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三是明确支持领域: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与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
“软贷”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一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
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
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
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一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
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一是明确第一批险种种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一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一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
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
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
一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三是明确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四是明确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技术奖励或分成政策: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
宁波市推进自主创新政策解读
近几年来,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我市颁布了《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5年)、《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2003年)等地方性科技法规,制定了《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2006年)、《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等30多个科技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我市的科技发展政策环境。为使大家能更好地了解这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充分享受有关政策扶持,我们在此撷要向大家进行介绍。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
2007年8月,市委、市政府出台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提出把自主创新战略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举全市之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切实增强开放创新的发展动力。
一、在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政策
1、强化企业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兴办科研机构,允许独立核算的企业研究院 (所)享受应用开发类科研院 (所)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境内外技术合作。鼓励国内外大企业来甬设立研发机构。
2、积极推进产学结合。引导在甬高校和各类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对在甬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在科研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对以产学研联合方式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3、提升重点园区创新功能。加快宁波研发园区建设,争取在 “十一五”末集聚100家研发机构、1000家创新服务机构和创业企业、20000名科技人才,成为长三角南翼重要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输出基地。加快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建设,加强对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配套服务机构和一流创意人才的政策激励。
4、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到2010年全市培育100家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强化授权发明专利的政策扶持,加大对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补助扶持力度。
二、在促进创新创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政策
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链建设,组织实施新材料、数控机床、光机电仪器、液晶光电等重大产业专项和重大科技专项,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完善宁波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汽车电子、新能源、软件、医疗器材四大主导产业,严格企业准入制。
2、提升发展临港工业。加强对石化、汽车、钢铁、船舶等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制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并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至2010年形成50家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整体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
3、改造传统优势产业。推进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改造。优化每年20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投向,鼓励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金融创新,积极利用新型金融工具,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增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高新兴文化产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全面提高服务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在建设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
1、加强科技中介服务。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优惠有关税收政策。
2、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办好网上技术市场,设立2000万元专项经费,对实现网上技术研发合作的项目,选优后由市、县两级按一定配比给予经费资助,并为其申报国家级课题优先提供服务。
3、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为核心的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以产业集聚基地为主要依托,建设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加强专业化的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发展科技文献、标准、情报、信息服务。
其他推进自主创新的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
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研发项目”补助
对技术开发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且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研发补助。重点研发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重点研发项目投入×研发补助比例。其中重点研发项目投入是指用于该项目研发的新增投入。
研发补助比例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1、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项目均可以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1)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符合每年度科技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和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 (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2、宁波市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支持额度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资金分别以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创新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研究、开发及中试、产业化前期的资金无偿补助。
(2)创业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和创新基金服务机构 (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机构)认定的创业项目。对服务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择优扶持,在资金扶持的同时,确定服务机构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对创业投资公司和服务机构投资的创业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创业项目。
创新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万至40万元。
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扶持政策
1、重点实验室扶持政策
(1)对列入国家级的实验室,由市科技经费一般给予每家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级的实验室,一般给予每家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列入市级实验室的给予2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并按照两年评估一次的结果,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
(2)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与海外科研人员 (指港澳台以及国外外籍科研人员)或海外科研单位联合开展课题。每项补助金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政策
(1)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中心专项资金,经确认的中心将给予2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2)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中心在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 “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对中心进行两年一次的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对名不符实或不适应任务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专利政策
1、对授权专利的资助政策
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一件计,每件分别资助6万元和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和1万元。资助资金由市、县 (市)区各承担50%。
2、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
(1)企业用以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的专利技术的条件
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或是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2)申报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3)补助方式和额度
项目资金根据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规模,采用核准补助的方式。其中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8%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0万元时,按上年度销售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政策解读:如何理解自主创新概念中“自主”的重要性
创新理论提出已近百年,熊彼特本人提出的创新概念是综合性的,即所谓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主要有五种形式:引进一种新产品、引进一种新生产方法、引进一种新材料、开辟一个新市场、引进一种新的企业组织方式。之后,人们对创新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展开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创新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上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对创新的研究领域不断细分,出现了一种将创新概念泛化运用的现象,如人们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之外又提出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等概念。这些创新概念的提出促进和丰富了创新理论的研究。世界上将创新问题以“自主创新”概念提出,应当说是我国独特的做法。
强调“自主”
是由于我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创新成果的交汇地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我国的工业化成就已经相当惊人,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现在,世界工业特别是轻工业制造品的生产中,除极少数外,相当多数都是我国居世界第一。同时,随着经济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成了原材料的购买大国———我国是世界各国中市场成长最快的国家。我国已成为一个既能造,又能买的国家,所以,我国自然就成为现代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交汇地:掌握最新科技动向,具有强大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能力的跨国公司纷纷将运用最新科技成果制造出来的新产品的生产、销售放在中国,与其总部所在国的产销保持同步。在这一背景下,国人感受到,一方面我们身边新产品不断涌现;另一方面,这些新产品的“创新”内容都基本是由跨国公司带来的———要么直接是跨国公司制造的,要么虽由我国本土企业制造,但关键技术和部件由跨国公司提供。
总之,我国通过改革开放,一方面,由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对创新及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的感受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能力居于创新主导地位,常常处于依附与被控制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自主创新就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
强调“自主”
是对发展中国家可能遭遇的外资“陷阱”的警示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从准备到起飞的过程中,有一个如何摆脱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问题。即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落后国由于资本和技术稀缺,处于投资能力低———生产率低———人均收入低———储蓄率低———投资能力低的恶性循环状态,使经济始终不能实现快速前进。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处于投资能力高———生产率高———人均收入高———储蓄率高———投资能力高的良性运转状态正好相反。所以,发展中国家要发展,就需要打破恶性循环状态并逐步向良性循环状态转变。为此,必须提高资本的投入能力,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解决储蓄率过低的问题。
这样,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投资能力上,采取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措施就是利用外资。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外债,再利用外债购买生产设备搞进口替代,在国内形成生产能力;另一种是允许并鼓励外国企业直接到国内来投资办企业。不管是哪一种方法都能带来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但这两种利用外资的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利用到最后,往往会变成一种依赖,使本国的经济发展处于外资的控制之下。
当然,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将外资的进入成功控制在“利用”的水平和层面上。在这些国家,外资以第一种方式进入时,本土企业通过走一条“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发展轨道,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力迅速提高。外资以第二种方式进入时,本土企业通过模仿外资经营方式及掌握技术、品牌控制权,同样迅速成长起来。
强调“自主”
是强调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只能靠自己完成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进入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既有一种对外资从利用逐渐变成依赖的趋势,也有一种随着外资的进入,中国本土企业不断成长壮大的趋势。不少地区经济发展一旦出现困难局面或本地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为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首先想到的是引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来投资———独资或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其结果往往是,该地区的经济由于引进了竞争力很强的跨国公司,经济在短期内就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同时,一批本土企业却由于这一跨国公司的进入,出现了经营困难。这样,又会刺激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也去找一个外资企业作为合作或合资对象,以便迅速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但这种发展模式的背后,出现了许多企业放弃品牌、技术、管理等的主动权、控制权,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配置产业链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现象。如果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本土企业最终将会失去独立发展的能力,最终经济发展也会失去“内源性”的动力。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还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从起飞到实现现代化能靠外资和外来技术实现。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利用外资的大国,今后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就要看在大量外资进入的同时,我国内资企业能否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自己,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由广大内资构成的内源经济能否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
企业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2月27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配套政策共十部分60条,其中许多都与企业技术创新直接相关。配套政策内容丰富,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基本建设等许多方面的政策,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其中的政策导向。本文仅就配套政策中与企业自主创新直接相关的三方面政策进行初步分析。
1.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中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例如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经费比例过低,重视利用财政科技经费立项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而对利用财政科技拨款引导企业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入自主创新则明显力度不够。配套政策中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配套政策中还明确要求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可以预见,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将通过各种形式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指明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聚集,使我国能够尽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2.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税收政策
我国过去曾经实施过一些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税收政策,但这些政策存在着执行效果不理想,政策力度不够大等问题。配套政策中在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投入方面,对现行的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做出了三项重要的突破。一是取消了行业限制,过去的政策中规定只有工业企业才能享受技术开发经费150%抵扣应税所得政策,新政策允许所有企业(包括建筑业、服务业等非工业企业)都可享受这一政策;二是取消了技术开发经费增幅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只有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一政策,新政策则规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进行抵扣;三是取消了对当年应税所得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就不能享受,新政策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使得那些微利或亏损企业的技术创新得到鼓励。
这三项重要突破将广大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创新纳入鼓励范围,使这一政策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企业,体现了政策的普适性。取消增长10%的限制则比较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企业的发展不可能是简单地线性增长的,总会有周期性的起伏,有的行业的波动幅度还是很大的,取消10%增长的限制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创新资金。允许抵扣不足部分5年内结转抵扣,则重点支持了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技术创新,毕竟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只等政府救济或者变卖资产,而应当鼓励他们通过技术创新走出困境。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了10年,期间也陆续做了多次政策调整,先后取消了所有制限制、行业限制、增长限制和年度限制,使这一政策更符合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必将对企业自主创新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
在政府采购方面,配套政策也做出了重大的突破。突出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政府为鼓励自主创新而对特定产品进行首购,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大突破。表明政府采购政策在由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等构成的政策目标体系中,加入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使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有了更高的战略性和前瞻性,对国家整体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明显增强。
二是配套政策不仅规定了政府本身的采购,也将鼓励自主创新的精神扩大到国防采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而这些采购的资金总额远远多于政府采购本身,因而其政策意义也更重大。
三是在政府采购的评标准则方面做出了重要突破,以往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时是按照“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而配套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果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则我国企业的产品一般都很难与跨国公司的产品相竞争,而满足采购条件下优先,则降低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进入门槛,同时也限制了政府采购中盲目追求国外名牌产品的冲动。
系统配套的创新政策将为企业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也将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
自主创新:企业的新拐点——解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5年12月30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就像一辆开往春天的地铁一样,载着种种利好消息迅速激起了中国企业家们对自主创新的热情。
“《纲要》的颁布,给我们带来了希望!我感到了春天的气息!”记者在见到中星微电子公司董事长邓中翰时,他刚放下手中刊登着《纲要》消息的报纸。
前两天刚从美国回来的联想全球技术总监贺志强在接到记者的电话时,激动地说:“《纲要》的颁布更加坚定了我们走自主创新的道路。”
想必与此同时,与邓中翰、贺志强有同样想法的企业家在中国还有很多,很多……
有人说,2005年是自主创新年。这一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老百姓,自主创新都成了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
也有人说,2005年是企业创新的一年。
这一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首次被集成电路芯片企业———中星微电子公司获得;
这一年,由海信自主研发的高画质、高清晰数字视频媒体处理芯片,打破了彩电行业长期以来核心芯片依赖国外的现状;
这一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将企业确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这一年,《纲要》的颁布为2005年画上了一个漂亮的句号,更让即将到来的2006年,充满几分期盼。
创新大旗,企业扛!
此次《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传统思维里,我国的技术创新主体一直都是科研院所,这次为什么要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处在全球激烈竞争中的中国企业能否扛起技术创新的大旗?
“当今世界,企业竞争力已成为国家竞争力最重要的体现,任何一个强大的国家都有若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竞争力很大程度来自于技术创新。”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体战略研究组”副组长王元坚定地说:“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天经地义!”
据记者了解,企业是否应成为创新主体在规划战略研究阶段也曾有过几次争论。有的人认为中国的精英都在大学、科研院所,企业搞创新还不具备条件;还有的人提出,中国的企业没有研发能力,技术都是引进的,企业不可能成为创新主体。
“但现状告诉我们,如果中国要形成自己强大的国民经济竞争力,还靠大院大所是死路一条。”科技部办公厅副主任梅永红说:“企业具有把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先天优势,有直接面向市场并了解市场需求的灵敏机制,有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的条件。因此,企业应该、必须也最有条件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规划战略研究科技体制改革与国家创新体系专题组组长马俊如告诉记者,虽然长期以来,高校和科研院所一直扮演着中国技术创新的主体,然而,实践证明,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上存在着科研成果远离市场、不具备转化为商品的条件、创新模式效率低等弊端。
如果把国际竞争比作战场,那么科研院所就是“后勤部队”。而在前面冲锋陷阵的战士就是企业,他们决定了战争最后的胜负成败。
马俊如振臂疾呼:“今后不能再将‘后勤部队’与对方的‘前线部队’直接碰撞了。”
其实,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成功的例子在国内已经屡见不鲜。
在1999年的秋天,北京的一个仓库里,邓中翰和几名志同道合的留学生共同创立了中星微电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获得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得到信息产业部电子发展基金的第一批种子基金。
“当时有种意见是让我们以研究所的形式搞芯片设计。”但邓中翰顶住了压力,他强调必须要以“硅谷机制”为样板,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或许,中国从此失去了一个优秀的学者。但却让我们看到,如今“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已经成功占领了计算机图像输入芯片全球市场份额的60%以上,位居世界第一。
倾听来自企业的呐喊
既然企业被确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那么编制《纲要》自然就要听取企业家的“心声”。
为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委员陈至立在百忙之中,数次深入企业第一线,与企业领导座谈,听取企业的意见。
据了解,自2003年6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启动,已经有几十位企业家成为规划办公室座谈的“座上宾”。同时,各专题组与100多个大型企业集团、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及行业协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对于企业的意见,我们是非常重视的。”梅永红说。
作为企业家的代表,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成为了战略专家顾问组的成员。他从一名企业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一次研讨会上他提出,希望政府能为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一个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只要环境好,我相信一定是能办好的。”柳传志充满自信地说。
为了听取对规划制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2004年4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意召开企业座谈会,邀请了11家企业负责人参加。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总经理侯玉成就是其中一员,在研讨会上,他建议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如贷款优惠,推行信用贷款、信誉贷款政策等,鼓励企业在研究开发上加大投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发展企业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技术。
或许侯玉成当时并没有想到,他的这些建议与规划纲要起草组的“鼓点”踩在了一起。仅仅一年后,这些政策就“活蹦乱跳”地展现在他面前。
仅仅“坐着”听取企业的“汇报”是不够的。要实际了解企业情况,就必须要采取“一动一静”的方式。为此,在规划战略研究期间,各专题组就积极深入到企业中去调研,实地了解企业的创新需求。
2003年10月12日,由王元带队的总体战略研究组一行6人,赴深圳、东莞、顺德进行了企业调研,并在广州与一些研究院所、大学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
2003年12月,在国家会计学院集中研究期间,在规划办的统一安排下,有关专题组听取了企业的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对其中一些企业进行了调研。
自此以后的两年时间里,联想集团、海尔集团、中国石化、宝钢集团、海信集团、青岛啤酒等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的企业都留下了专题组的脚印。
也正是有了扎实的调研基础,了解到企业最真切的需求,才使得这次《纲要》能够直接打动企业家的“心”。
贺志强深有感触地说:“《纲要》道出了我们的心声。”
企业对创新的“渴求”
“企业对技术的关注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在去企业调研后,梅永红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对技术的“渴求”。
“渴求”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企业持续不断的科技投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规划战略研究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专题组组长贾康给了记者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全社会总量的比重,已经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不到40%上升到61.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达136万人,占全国总数的42%;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总数已达10万余家,年投入科技活动经费近500亿元,成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正是靠着持续的科技投入,我国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科技创新能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涌现出了一批勇于自主创新的成功企业。
在2005年3月举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星微电子公司的“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成为首次夺得这一国家科技界最高荣誉的集成电路芯片产业企业。
在并购了IBM PC业务之后,身为联想全球技术总监的贺志强在中国呆的时间越来越少。分布于全球各地的研发机构整合,让他疲于奔波。他告诉记者,目前联想已经建立起以中国北京、美国罗利、日本大和三大研发基地为支点的全球研发架构;拥有1800名世界一流的研发人才和46个顶级实验室;2005年联想的研发经费将超过25亿人民币。
TCL集团总裁李东生高调宣布2005年是TCL集团科技创新年,决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发投入由目前销售收入的3%提高到5%—7%。
华为公司从2001年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年均超过30亿元,即使在低谷时期也保障了销售收入10%以上的研发投入,并在美国、瑞典、印度和俄罗斯等国设立了多个研发中心。
奇瑞汽车公司2005年前三季度销量已达12.86万辆,专利申请数达6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12件,拥有发明专利数及国际发明专利数5件,并已在海外设有两个开发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科技投入可以说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迫于生存的“本能”选择。
但正是在“本能”的驱使下,如今,我国已经涌现出海尔、联想、奇瑞、华为、中兴等一大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重点领域核心专利的骨干企业。他们勇于打破技术瓶颈制约,在自主创新上取得突破,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创新之路挑战重重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像华为、联想这样具有创新意识、能够投入巨资的企业在中国目前还属于“稀缺资源”。
马俊如告诉记者,我国2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
据统计,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39%,即使高新技术企业也只占0.6%。而在发达国家,90%的跨国公司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战略的主体内容,80%建立了研发中心,大多数企业至少把销售额的5%投入研究开发当中。
大量数据表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技术瓶颈”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仍主要靠廉价劳动力、资源消耗、土地占用和优惠政策赢得竞争优势,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仍处于低端位置。
让我们看看下面这组令人尴尬的数据吧:在DVD行业,卖一台DVD才赚一美元;在汽车制造领域,真正的国产轿车仅占10%;我国一台电视机的平均利润不到10元钱;我国数控机床的平均利润率也只有5%%;在医药研发领域,97%的化学药品为仿制药……
缺乏核心技术,必然受制于人
面对国外市场对中国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的质疑声,邓中翰深有体会。中星微电子公司作为第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芯片设计公司,当2005年的11月15日,邓中翰在受邀参加完上市仪式后,美国CNBC电视台的记者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们公司有自主知识产权吗?”
但这也给了邓中翰一个机会,他大声宣告:“我们登陆纳斯达克,依靠的不是中国制造和中国市场,而是中国创造,我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但是,在中国能够像邓中翰这样有底气的企业家又有多少呢?
谁让企业家更有底气
客观地说,没有一个企业不愿意进行创新,但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不等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家的底气还要靠政府去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事实上,通过适当的扶持政策来鼓励创新,特别是支持重点行业的创新,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但由于各种原因,以前我国对企业在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配套上还远远没有到位,这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集体缺钙”。
正是为了避免“雷声大雨点小”情况的出现,《纲要》给企业开了一张“真金白银”的“支票”。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许多行业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别人的手中,能否对关键技术进行集中攻关,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成为今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为此《纲要》决定,要推进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重点扶植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行业骨干企业。改变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让一些有实力的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
“这是很有必要的,这充分体现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否则的话,就会出现科技成果不能转化或转化率低的老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对此评价道。
而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政府采购政策、税收政策等问题,《纲要》也给出了明确解答:今后将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快发展创业投资,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曾几何时,土地换技术、市场换技术的发展模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首选。但这种只顾当前小利,忽视技术消化吸收的做法,使企业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向记者痛心地说了这样一组数据,日韩两国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例均保持在1∶10左右。但2003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例仅为1∶0.07。
今后,这种只引进不消化或大量重复引进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为了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纲要》指出,今后将建立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制订引进、消化、吸收的一揽子方案,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实现自主创新。
说知识产权和标准是中国企业的软肋,一点都不为过。但这种状况并不会持续太久。
《纲要》指出,今后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维护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方面,政府对于以形成重大发明专利为目标,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要给予优先支持,必要时组织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王元告诉记者,为保障《纲要》落到实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开展了《纲要》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参加部委都很支持,配套政策非常强调有用性、实用性,这对于企业而言充满了利好消息。”
正如国务委员陈至立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的: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从根本上有赖于一大批高扬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大旗企业的崛起。可以预料的是,在《纲要》颁布后的“明天”,国际市场上将闪耀着更多手握核心技术的中国企业家的身影!“创新中国”指日可待!
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解读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配套政策共十部分60条,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基本建设等方面,现就与企业自主创新直接相关的三方面政策进行分析。
一、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中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例如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经费比例过低,过渡重视利用财政科技经费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而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力度明显不够。配套政策中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配套政策中还明确要求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国家财政经费通过各种形式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聚集,将使我国能够尽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二、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税收政策
我国过去曾经实施过一些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税收政策,但这些政策存在着执行效果不理想,政策力度不够大等问题。配套政策中在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投入方面,对现行的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做出了三项重要的突破:一是取消了行业限制,过去的政策中规定只有工业企业才能享受技术开发经费150%抵扣应税所得政策,而新政策允许所有企业都可享受这一政策;二是取消了技术开发经费增幅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只有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一政策,新政策则规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进行抵扣;三是取消了对当年应税所得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就不能享受,新政策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使得那些微利或亏损企业的技术创新得到鼓励。
这三项重要突破将广大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创新纳入鼓励范围,使这一政策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企业,体现了政策的普适性。取消增长10%的限制则比较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创新资金。允许抵扣不足部分5年内结转抵扣,则重点支持了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技术创新,毕竟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只等政府救济或者变卖资产,而应当鼓励他们通过技术创新走出困境,这一政策更符合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将对企业自主创新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突破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政府为鼓励自主创新而对特定产品进行首购,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大突破,表明政府采购政策在由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等构成的政策目标体系中,加入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使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有了更高的战略性和前瞻性。二是配套政策不仅规定了政府本身的采购,也将鼓励自主创新的精神扩大到国防采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而这些采购的资金总额远远多于政府采购本身,因而其政策意义也更重大。三是在政府采购的评标准则方面做出了重要突破,以往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时是按照“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而配套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果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则我国企业的产品一般都很难与跨国公司的产品相竞争,而满足采购条件下优先,则降低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进入门槛,同时也限制了政府采购中盲目追求国外名牌产品的冲动。
中国将启动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六大行动
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翟虎渠8日宣布,“十一五”时期,中国农科院将围绕国家农业战略目标和未来国家农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领域,正式启动自主创新六大行动,通过全国农业科技机构联合攻关,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
——动植物育种技术与新品种创新行动。创新农作物高产、优质、抗旱、抗逆育种技术和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蔬菜等高效育种技术平台;培育一批超级稻、转基因杂交棉、优质肉牛、细毛羊、矮脚鸡、瘦肉猪等超高产、优质、专用的突破性动植物新品种,以及名、特、稀、经济作物优质新品种,良种良法配套,大幅度提高动植物生产能力。
——农业生物安全防火墙创新行动。突破植物高变异致灾有害生物、动物重大烈性传染病、危险性外来生物、转基因生物安全等诊断、检测、监测与预警、快速扑灭与可持续控制等关键技术与产品,确保国家生物安全和经济安全。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创新行动。创新节约资源、农业污染治理、耕地质量保育、肥料高效利用、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与产品,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有效支撑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数字农业与智能化装备创新行动。在农业资源精准监测、作物生产智能作业、精确施肥/药、智能化动物精细养殖、农业环境预警与控制、数字化管理与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及产品上实现突破,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创新行动。突破农产品加工与物流、清洁生产与全程控制、农产品溯源与安全检测、风险评估与技术标准等关键技术,创新一批技术标准、标准物质、产品标准和新产品,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增效增收。
——农业领域拓展创新行动。在生物降解地膜、生物质能源转化、新型生物制剂等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生产关键技术方面,创制一批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新兴产业发展,拓展现代农业新领域。
安徽省六部门联手解读科技政策推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安徽省六部门联手解读科技政策 推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
为进一步推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近日,安徽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召开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络员会议,重点解读了国家出台的24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激励等配套实施细则,并就如何加大科技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开展了座谈和交流,向企业发放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从座谈交流和问卷调查分析情况看:
1、企业了解国家出台的科技政策情况。30%的企业全部了解,70%的企业部分了解。全部了解科技政策的企业的主要做法,一是有专门人员跟踪收集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科技政策,如宁国中鼎、铜陵有色等公司定期上网检索最新科技政策;二是及时翻印或学习省科技厅不定期汇编的最新科技政策及解读。部分了解科技政策的企业,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没有专门或兼职人员跟踪收集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科技政策;二是国家和省里的科技政策实施细则还在陆续制定之中;三是少数企业认为政策落实难,不愿了解和掌握。企业希望政府部门,一是要及时转发国家实施细则文件;二是要多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三是要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2、企业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技术开发经费抵扣情况是,20%的企业按150%的比例全部抵扣,60%的企业按150%的比例部分抵扣,20%的企业没有抵扣。职工教育经费抵扣情况是,70%的企业全部抵扣,30%的企业没有抵扣。从地域上看,在合肥市的企业基本上落实了这项政策,如江淮汽车、省冶金所、继远电器等企业都享受了技术开发费按150%的比例全部抵扣的政策。在其他市的企业未能全部落实这项政策。部分抵扣、没有抵扣的原因,一是企业没有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的内容;二是企业财务制度还不适应政策落实的需要;三是企业虽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的内容,但企业考虑多种因素,未向税务部门申报。
3、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的情况。60%的企业已实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40%的企业没有实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没有实行的原因是企业自身未实行,政策落实上没有障碍。
4、财政科技投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情况。企业普遍认为,近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省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计划改革,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科技计划项目更多地反映了企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等部门,主动帮助企业,凝练重大科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有力推动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企业建议,随着本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应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重点支持企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5、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情况。企业普遍反映,金融支持企业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明显感受到金融机构无论是在主动服务,还是在业务流程优化等方面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变。也有部分企业反映,政府部门应帮助企业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让企业能通过更多的途径和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6、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情况。企业普遍认为,这次国家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对保护企业和职工个人知识产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具体规定了非职务成果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的分配比例、企业内部分配向研发人员倾斜的政策等,操作性强,必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企业反应国家这一政策,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较为顺畅,如宁国中鼎、金星机电等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或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政策。一些国有企业因考虑多种因素,对实施奖励股权或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有顾虑,多以一次性奖励现金方式来进行激励。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材料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更好地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大力引进和开发用好自主创新人才,努力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制定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配套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任务分工,我们在对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梳理和集成整合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完善自主创新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主创新人才吸引工作力度,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好促进自主创新的人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才效用;健全鼓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奖励制度,激励表彰人才创新。共四个方面15条具体措施。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落实,更加突出了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这个重点,着重将现有人才政策向自主创新人才倾斜,进一步强调了为创新型人才服务。其主要内容涉及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奖励,以及人才服务等人才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就人才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和相关人才政策的落实等,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政策创新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是在对我市现有人才政策进行梳理后的集成整合。原因有二:一是我市现行的有关人才政策能够支撑和承担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明确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二是我市现行有效的、正在执行的各项人才政策运行情况良好,政策效能、作用明显,在经过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效的人事人才服务和保障。
四、主要内容答疑解析
1、关于《北京重点发展产业人才开发目录》
为加强宏观调控,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市人事局定期发布《北京重点发展产业人才开发目录》,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发展领域,规定了人才类别和所涉及专业。
2、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7]44号)明确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首都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3、关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
2000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明确规定,市政府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4、关于首都杰出人才奖
“首都杰出人才奖”为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用于表彰奖励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是“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二级奖项,也是其评选的基础。“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都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100万元;“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10万元。奖金的4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
5、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有关事项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作为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为基本原则,在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单位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且紧缺急需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应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采取属地办理,通过网上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区县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6、关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
根据《关于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京人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指为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提供场地、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由北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独立建立或共同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单位重视和支持,有配套优惠政策,并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资金投入;2、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及留学人员提供所需服务;3、有一支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1997年,北京市提出了“根据留学人员的不同需要逐步建立若干个特点不同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最终形成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网络”的总体构想。截止到2006年底,北京已建成23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布在海淀区、朝阳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昌平区、顺义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网络基本形成。
7、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北京市、所在区及创业园本身优惠政策四部分组成。国家有关部委设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如人事部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北京市人事局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留学人员企业接受毕业生、人才引进、创业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出优惠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提供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等;各创业园在房租、子女入学等方面也给留学生企业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如海淀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低房租优惠,即每个企业在适当的营业用房面积内(60平米),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市价的40%,第三年按市价的70%收取房租;并建有留学人员子女教育基地,优先安排留学人员子女入学。
8、入驻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基本程序
目前,北京已建立23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入驻程序和需要材料也有所差别。概括起来,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的基本程序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报材料——留学人员或企业提交入驻申请及所需材料;
2、审批——对申报材料初审,经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审批;
3、签订入驻协议,办理租房、物业管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向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的材料一般有:留学人员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毕业证书或进修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护照复印件、绿卡复印件; 企业创办人(法定代表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入园申请表;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章程及验资报告(仅限已经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限已经注册的企业)。
9、“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价、命名工作
按照《关于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战略发展思路和具体发展措施,为进一步优化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发展环境,推动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北京市人事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经认定,命名为“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
“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2、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并具有为园内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能力;
3、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园内留学人员企业超过30家。
2005年,北京市人事局委托专业公司制定了《“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价体系》,并与北京市科委在2005年和2007年联合对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两次“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价认定工作,命名了北京市留学人员海淀创业园等11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并统一授牌,北京市人事局对被命名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专项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了积极支持。
10、关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外国专家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京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京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京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5、应聘在京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北京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本条第2、第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1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有关事项
对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拟接收的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可收集有关材料,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或单位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由其汇总后集中报市人事局审批,北京市人事局将优先为其办理接收引进手续。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盖章,经办人签字;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
3.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4.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本人签字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复印件;
5.毕业生英语四级证书或成绩报告单复印件;
6.毕业生电子数据信息。
12、关于北京高级专家数据库
北京高级专家数据库建设工作启动于2003年初,计划建成“一级总库-分库-二级总库”的结构模式和管理与服务平台。专家数据库的建设任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协等单位共同承担,应用软件的开发任务由北京北大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专家数据库建设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已完成了系统总体结构设计及总库、分库部分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工作,共开发了9个管理应用子系统;完成了首批入库专家信息及单位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采集入库专家10178人(主要为市属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市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市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市科技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依托市政务外网部署了系统网络,完成了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形成了由管理系统及一个总库、五个分库和若干用户组成的北京高级专家数据库系统;建立了专家数据库运行工作规范。目前,一期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
二期工程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拟开发综合查询分析系统、辅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科委、科协五家分库的业务系统;完成二级总库、相应分库及相关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建设北京高级专家数据库社会化服务平台;最终建成“一级总库-分库-二级总库”的系统架构模式,形成完整的北京高级专家信息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目前,二期工程正在开发建设。
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强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其中明确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为此,2006年12月,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我国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和方法指导,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使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二是经过认定,提出一个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为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支撑和依据。
那么,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在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的支持。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在政府采购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例如,在预算中要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的加分等等。
管理办法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 “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看出,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质量高、条件严。同时,管理办法中还对一些概念,比如什么叫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怎样反映产品的创新程度高等名词和术语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呢?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和认定主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首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三是国家统一认定,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四是发布产品目录。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对于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六方面材料:一是统一的申报表格;二是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三是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四是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是产品采用标准证明;六是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有关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如果在有效期间,产品的状况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相对于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只是对认定的程序、标准等提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科技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编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明确和细化有关产品申报的时间、程序、提交材料等具体要求,同时正在研究细化有关产品认定评价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争取尽快形成和发布这个《说明》及相关规范,在今年启动第一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正在形成
“给钱给物不如给政策。”这句人们常挂在嘴边的话,道出了政策的重要性。然而,面对出台的大量科技创新政策,企业了解多少?又有多少企业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好处?
对于我国众多的创新型企业来说,这两年“利好”不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财政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在内的科技创新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
这些政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关键还是落实。一方面是看政策是否能用、好用,另一方面还要看政策接受主体是否吃透、用足。
为在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之间搭建沟通平台,本报特开辟《政策解读》版。在这里,我们将邀请政策制定相关部门的权威人士,解析政府在税收、资金、研发等方面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使广大企业和科研人员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充分享受到各项政策的实惠;我们还将深入企业、院所和高校,及时反馈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反映科研和生产一线的政策需求和建议,以利于政策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我们也将剖析成功运用政策的科技创新案例,为广大企业和读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政策的导向和企业的需求在这片园地交汇、碰撞,希望企业能从中捕捉到有实用价值的政策信息,从而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更多实惠,以期早日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为落实《配套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70多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已陆续发布,从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多方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正在形成。
这些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出发点是什么?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企业、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能享受到哪些好处?带着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的科技部政策与体制改革司有关负责人。
补齐创新政策“短板”
历经1年多的时间,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16个部门牵头制定了《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目前70多项细则已经完成并发布,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前所未有。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规划纲要》以加强自主创新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但是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来看,那时候自主创新还尚未摆在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地位,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和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还很薄弱,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需要进一步协调,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政策体系还未形成。”
曾参与过《规划纲要》制定的科技部政策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梅永红对此深有感触:“2007年我国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49%,低于世界平均1.6%%和发达国家一般2%%以上的水平。除科技投入外,其他方面政策在激励创新上也明显缺位。”
他举例说,比如税收政策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和引导力度不够、限制过多、程序繁琐、效果不明显,而且存在重要政策缺失;金融政策对自主创新支持不够,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环境尚不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很难得到资本金支持;政府采购政策所承担的支持新兴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功能发挥不够。此外,在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都还需要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实施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具备了基本经济条件,但尚需制定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创造力。”他说,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因此,必须抓住机遇,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切实解决有关政策问题,并进一步全面、系统地提出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
政府缔造科技创新环境
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从国外发展经验看,政策裂变创新能量,进而对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全球竞争的核心是科技竞争,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制定。
梅永红举例说,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早期,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为35%。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入门槛,以削弱对手的竞争力。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信息产业巨头。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
他说,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科技政策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科技活动的主要手段,政府介入科技活动并把支持科技创新上升为国家战略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府历来是主要的政策供给者,因此,通过制定科技政策引导和调控科技活动,从而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在科技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梅永红说,针对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确定了《配套政策》的基本制定思路,那就是突出自主创新这一主线,以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环境为中心,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重点,调整有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形成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协调一致的政策体系。
细则唯“实用”至上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创业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在企业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的激励创新措施可圈可点。
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产业化;从税收到金融,再到人才,《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覆盖面之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制定和实施与《规划纲要》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就是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方针、任务和目标得到落实,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据科技部政策与体制改革司综合与政策处处长苏靖介绍,为确保政策可操作、可落实,实施细则围绕《配套政策》中各项政策内容,重点提出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事程序等。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中各项政策对应,也涉及科技投入、税收激励等10个方面。
他说,此次实施细则内容涉及创新政策的方方面面,基本体现了《配套政策》的核心内容。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初步明确了技术开发费范围、加速折旧办法等,保证《配套政策》得到落实。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目前已有9项实施细则发布,这是我国比较集中地出台多项系统性政策,运用多种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这里有一些亮点值得关注,特别融资账户是一项新的政策突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是首次对创业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探索性的支持创新政策,开拓了新的政策工具。
此外,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也是首次出台,成为《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重要突破。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也是作为一项新的创新政策首次提出。
可以说,《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较为全面地提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会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并产生持久的影响。
企业是最大受益者
200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强度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迫切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撑。
“《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涉及企业的政策最多,其中三分之二的政策是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企业将是这些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苏靖说,《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把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作为重点内容,从投入、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多方面系统地提出了有关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直指企业创新瓶颈问题,大多具有突破性。比如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用品进口免税、建立多层次资本、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政策都取得了突破,给予自主创新更优惠的政策。
同时,实施细则运用了多种政策组合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范围涵盖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中介服务等科技创新的整个链条。此外,政策大力支持产学研结合。据介绍,科技部在转制院所和企业首批启动了3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第二批申报工作日前已经启动。
在采访中,他们表示,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已逐渐形成。针对创新主体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而设计的这些系统政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要靠相关创新主体把这些政策“吃透用尽”,充分掌握和运用各项制度规定及扶持措施,使政策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最大作用。
■相关链接
《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配套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于2005年6月启动。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等5个部门分别牵头,成立了12个专题工作小组,共有23个部门的200多位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了《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工作组深入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对10多个主要国家鼓励创新的通行政策和成功经验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在反复讨论、凝炼的基础上,形成了《配套政策》的主要政策内容。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总共60条,包括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加强统筹协调等10个方面。
为使《配套政策》落实到操作层面上,从2006年4月开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6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牵头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各项实施细则均成立工作小组,围绕《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提出的政策方向和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9条为何变成76条?
实施细则原定出台99条,根据实施细则制定的进展和工作实际,经国务院办公厅协调,对部分细则做了微调,包括变更细则名称、牵头部门,有的细则进行了合并,有的拆分出新的细则,有的作为工作推进,不再作为细则出台发布。目前已经完成并发布了76个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基本完成。
解读多项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国务院2月26日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配套政策共有10个方面,其中包括详细的税收激励政策。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
长江网讯 中华工商时报 温家宝昨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途径和迫切任务。他强调,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关键是要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的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为此,必须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等。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一个民族要有创新,这个社会必须形成一些核心的价值观念,比如,对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创新型国家社会作用的认同等。如果一个社会对企业不重视、对企业家不尊重,如果一个社会企业家的才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我们很难想象它会成为一个创新的社会、创新的国家。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需要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一个企业不能自由竞争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如果中国的汽车工业20多年前就放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话,中国汽车业的创新程度要比现在高得多。为什么中国的家电行业创新相对多一些?因为较早放开了。自由进入、自由竞争,这是企业创新非常重要的动力。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需要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一个社会如果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要使它变得和谐不可能,要创新也不可能。美国经济学家发表的最新一项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不仅影响创新的速度,而且影响创新的方向。当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人们就把资源和精力花在有替代性保护手段的领域。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民族企业特别是民族高科技企业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寡头竞争的市场结构。目前中国企业的集中度太低,发达国家大部分行业前四家公司所占产值的比重都在30%以上,中国前四家、前八家都不超过10%,甚至不到5%。在众多小企业占据产业的情况下,它是不可能创新的,小企业没有财力,没有资金可以用于创新。在浙江省工商联组织的一项调查中,超过半数被调查民营企业“承认没有投入科研经费,仅
18.1%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这凸显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不相适应。调查发现,技术创新速度不快、开发新产品能力薄弱、产品科技含量不高,是民营企业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经济学家有一个结论,最有利于创新的结构是寡头竞争。一个行业不能只有一家,要有三五家,竞争才会激烈,创新才会最快。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还需要政府创新。企业创新最重要的前提与金融有关,金融创新不到位,所有的企业创新都成了别人的囊中之物。许多中小企业成长初期盛行“什么赚钱就做什么,或者干脆搞拿来主义,自己不去搞研发,这种生产模式必然导致企业发展道路越来越窄,效益越来越低。民营企业必须改变重发展、轻转变、“跑量为主的发展模式。各级政府也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灿若群星的创新型企业为依托。企业创新当然包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更重要的是思想理论创新。中国需要不间断的思想理论创新,而人类最崇尚的也是思想理论创新。企业虽然不以思想理论创新为惟一的产品,但凡优秀的企业家一定是在思想创新方面做得非常好的,中外企业界不乏经典案例。在所有的创新当中,包括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也包括文化创新一定是以思想创新为内核、为先导的,因此摆在中华民族面前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就是怎样进一步解放思想,让思想理论的创新引领我们创造性的实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具体执行以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准)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为推动这项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日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经贸委有关领导就企业关心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行业和企业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形成了核心竞争力,赢得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但总体而言,目前我省乃至全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较为低下。其结果一方面是难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形成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家政策引导、鼓励不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较少是主要因素。2006年国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
随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具体优惠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以上所述,如果某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0元,如果该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150000元(100000×150%)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税前多扣除了50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0元,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与支持。
三、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
现行企业所得税收政策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所谓的新技术,是指由最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成的技术,如原子能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激光技术等等。它对提高社会生产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新产品,是指在试制生产并具有一定新质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或有独创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利益,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所谓的新工艺,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采用各种新的生产加工方法。采用的新工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生产过程,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环境保护等目的。
四、研发费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五、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够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按现行规定,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有:由企业编制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申报时限。
符合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要求,如实、自主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 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cf http://www.fjit.gov.cn/display.jsp?articleId=9003
倡导宽容失败 鼓励大胆创新(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为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制度变革——
创新环境更宽松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科学上,很多失败的经历十分宝贵,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可避免再走弯路;而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也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相反,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科研造假。
为了解除科技人员的思想负担,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大胆创新,《科技进步法》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针对学术浮躁等现象,《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资源共享——
科研条件更先进
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是科技资源共享的重点。《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职责,即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统筹规划和联合评议。
《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该条一是明确了公开和共享的科技资源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三是明确了推进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
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科技进步法》规定,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技术进步——
企业主体更突出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首先要促进企业的进步。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首先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同时,规定了国家要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明确国家运用财税手段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科技进步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在《配套政策》中,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国家明确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并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科技进步法》对专利保护的新规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同时提出进一步的具体措施。【详细】
刘延东路甬祥出席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座谈会
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座谈会7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会上强调,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认真学习,精心实施,为推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保障。【详细】
新《科技进步法》从6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
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2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
科技部政体司司长梅永红详解修订后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重要法律。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处处体现一个“新”字。
“对科技进步法的解读要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紧密结合,把落实科技进步各项制度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科技部政体司司长梅永红日前对本报记者说,“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特别要让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运用科技进步法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央行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健全保障措施等四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这其中涉及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现汇总如下:
(一)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2、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支持
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中国科技部消息,科技部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近日科技部官方网站刊登了对此《若干意见》的解读。
问:《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若干意见》。
问: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答: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增强国际竞争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198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来,以中关村为代表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聚集创新资源、发展先进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共批准建立了54个国家高新区。
十多年来,国家高新区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丰硕、高新技术企业集中、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金融行业关注并进入的区域,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据统计,2005年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9%,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达到802亿元,占全国R&D经费的33%,高新区企业4万多种产品中自有技术的产品超过70%。
问:《若干意见》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设定了什么样的目标?
答:国家高新区未来发展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四位一体”,即国家高新区应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问:国家高新区发展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把发展高新技术作为根本任务,创造局部优化的环境,大力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二是以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和软环境建设;三是坚持合理和节约使用各种资源,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四是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制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问:国家高新区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方面会采取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国家高新区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和产业规模;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问: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会有什么样的新办法?
答:主要是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运行质量和扩大规模,重点办好专业孵化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等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选择国家高新区已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支持建立若干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问:《若干意见》对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哪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
答:重点是逐步扩大国家高新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担保机构等,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自主创新活动给予信贷支持。
问: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空间的问题,《若干意见》有哪些新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国家高新区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国家高新区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供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问:《若干意见》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制定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支持国家高新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强软环境建设,延长产业链条,增强集聚效应,进而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制订必要措施,提高国家高新区集聚高技术人才数量、科技型企业孵化能力、园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比重、单位面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问:作为主管部门,科技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国家高新区的进一步发展?
答:“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宏观指导。按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完善配套功能的原则,修订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不同区域发展的实际,调整布局,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制定并出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条例,深入实施创建世界一流园区行动,开展生态园区的建设工作。科技部将积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努力推动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国家对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转移扶持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的日程安排
时 间
内 容
13日
报
到
“十一五”国家对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扶持政策
1、“十一五”自主创新的相关扶持政策
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3、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4、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和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
5、“科技进步法”解读
下午
国家促进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的相关科技计划
1、适合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
2、技术转移与企业创新、创业、创投
3、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专项指导
4、科研院所、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纠纷处理
5、申报火炬计划、技术转移专项的讲解
15
日
上午
知识产权的设计、编写、申请实务
1、企业自主创新环境及政策探讨
2、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环节控制与管理
3、如何制定专利战略,实施专利部署,防止被控侵权
4、如何建立和实施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5、企业专利信息的检索和应用,企业专利信息管理平台和建设
6、企业研发成果中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管理
下午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案例分析)
1、我国知识产权最新立法对企业的影响和法律环境分析
2、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关键因素(法官观点)
3、如何确定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在专利诉讼中取得主动权
4、市场开拓与专利保护及避免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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